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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珲春市集中隔离期间及确诊后 相关费用分担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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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1 09: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珲春市集中隔离期间及确诊后 相关费用分担机制的公告


      为有效防范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3号)要求,现就境外及省外高风险地区抵珲人员集中隔离期间及确诊后相关费用分担机制公告如下。

一、集中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
      自2020年3月21日0时起,所有境外及省外高风险地区抵珲人员,集中隔离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自理,收费标准根据集中隔离观察点实际条件和运营成本,经市政府相关部门测算并向社会公示后确定。

二、抵珲人员确诊后的医疗费用
      (一)对于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二)对于未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
      (三)对于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四)对于个别困难群众,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适当减免医疗费用。
      (五)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三、集中隔离期间的人员转运、核酸检测、肺部CT检查等因筛查新冠肺炎产生的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四、对虚报信息、隐瞒病情、造成疫情传播的境外及省外高风险地区抵珲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征信系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21日0时起施行。

珲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办公室

(珲春市卫生健康局代章)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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