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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提醒!事关职工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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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发布
职工带薪年休假
最新提醒
↓↓↓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能否跨年休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休年休假期间
工资如何发放?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
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请了病假
还能正常休年休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将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若病假时长未达到上述标准
依然可以正常享受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摘自:延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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