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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制造虚假收视收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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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5 08: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其中强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和2005年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共25条相比,新版《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为31条。增加的六条中,有诸如第二十二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等对数据保存年限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特别明确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收视收听率(点击率)。其第十三条指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与此同时,其第十九条还对造假行为制订了罚则: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转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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